一、腓特烈一世:教会与皇权的冲突
在中世纪的欧洲,腓特烈一世(即「红胡子」腓特烈)统治时期是充满动荡和变革的时代。他的政策对当时的政治局势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与教皇的对抗
腓特烈一世推动了分裂教会的活动,选出了一名支持霍亨施陶芬家族的教皇来对抗按教规选出的亚历山大三世。这种行为无疑损害了教会的自由,加深了教皇方面的怀疑 😡。这种冲突的种子一旦埋下,就难以消除。双方在军事上的对抗频繁发生,但腓特烈遭受了多次失败,只有少数几次险胜 😓。这使得他在德意志巩固统治变得更加困难。然而,最终他还是与教皇达成了和解(1177年),也与意大利诸城镇的叛军和解(1183年)。此时的腓特烈已经过早地衰老,这位德意志的大救星只完成了一小部分的救赎工作 🙏。
(二)十字军东征中的命运
1187年,耶路撒冷落入萨拉丁手中,这对整个基督教世界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打击。腓特烈接过了十字架,参加了第三次十字军运动。但这对他个人而言却是一场灾难。十字军横穿欧洲,走过贫瘠的小亚细亚,旅途极为艰难。最终,在119日讯6月10日,将近70岁的老战士腓特烈在率领军队前卫涉渡格克苏河时溺水而死 😔。他的名字在第三次十字军运动的民间神话里并没有什么地位,荣誉属于发起远征的英格兰国王——「狮心」理查。
二、英格兰的政治发展
(一)宪政主义与地方主义
与腓特烈统治下的德意志帝国不同,「宪政主义」这个词被用来赞美英格兰政治体系的发展。「宪政主义」和「地方主义」这两个词都是人们事后提出的,体现了后见之明,但也存在用目的论解释历史的问题。在19世纪的自由化运动中,宪政政府赢得了赞誉,而且宪政似乎是与英格兰乃至不列颠帝国的国家稳定与国力增长共存的,因此,学者们就想从中世纪的历史中找出不列颠(更准确地说是英格兰)政治力量的源泉。
这些学者想象着,在英格兰的历史上,宪政元素是逐渐稳步增加的。他们认为,19世纪时选民范围的扩大之所以可以实现,是因为18世纪时出现了政党政府制度,17世纪时斯图亚特诸王受到了宪政约束,16世纪初期时人们进行了议会改革,13世纪时代议制度获得了发展,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12世纪时普通法的诞生。然而,有洞察力的学者们指出,该理论从一开始就存在严重的缺陷。不过,那些描绘出这样一幅图景的人正确地看到,普通法的发明是12世纪君主们的重大成就。
(二)诺曼征服后的英格兰
尽管「忏悔者」爱德华在1042年从丹麦人手中收回了英格兰国王的宝座,但这并不意味着英格兰本土的统治者从此便能永远控制这座岛屿。爱德华本人虽然结了婚,却守贞禁欲,没有留下后嗣。此外,尽管韦塞克斯伯爵戈德温在帮助爱德华恢复王朝统治中出力甚大,但他的儿子兼继承人哈罗德·戈德温森却和国王成了仇敌。于是,由谁来继承「忏悔者」爱德华的王位成了关键问题。
1066年,爱德华撒手人寰,哈罗德·戈德温森夺取了王位。没过多久,他便向北进军,对抗来自斯堪的纳维亚的入侵。哈罗德取得了大捷,却顾不上庆祝,因为他收到情报,诺曼底的威廉公爵正准备从南方入侵。经过了超过200英里(约322公里)的急行军之后,哈罗德的军队在战场上与威廉的军队相遇了。双方展开了拉锯战,但威廉公爵赢得了黑斯廷斯战役,继而成为英格兰的新统治者,他也被称为「征服者」威廉。
在黑斯廷斯战役和此后的地方叛乱中,许许多多英格兰贵族命丧沙场,因此,诺曼征服者实际上取代了英格兰当地的盎格鲁 – 撒克逊和盎格鲁 – 丹麦统治阶层。与此同时,随着本地的盎格鲁 – 撒克逊教士逐渐退休或死去,诺曼人和其他来自欧洲大陆的人也逐渐取代了当地人,在教会中担任高级教士。比如,威廉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兰弗朗克就是意大利人,兰弗兰克以善写著称,在担任坎特伯雷大主教之前,他曾在诺曼底的贝克修道院担任副院长。犹太人的到来也使英格兰更加国际化,他们大多是来自鲁昂的移民。
区区几千名诺曼人统治着至少200万名盎格鲁 – 撒克逊人和盎格鲁 – 丹麦人。他们之所以能够实现这样的统治,一方面是因为采用了精明的怀柔政策,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一旦怀柔失败,他们就会用恐怖手段震慑大众。统治者会遵守英格兰的法律,不过,新国王也在实际上调整了法律的内容,因为他表明,法律在用到诺曼人身上时,是要受到限制的。国王引入了一项诺曼式的法律程序——比武审判,将其当作土地纠纷和直接重罪指控中的一种新的证明方式。通过引入谋杀罚金制度,他保护了手下的诺曼人,使其免遭报复。
三、亨利二世时期的英格兰
亨利二世统治时期是英格兰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阶段。他面临着诸多挑战,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巩固自己的统治。
(一)重建社会秩序
此前的无政府状态或无法纪状态使国王不得不解决两个重要的问题:重建社会秩序,以及保证王位继承顺利。在两年时间里,亨利成功解除了绝大多数佣兵队的武装,这些部队曾在内战中兴盛一时。同时,他还下令摧毁了多达2000个未经王室允许便建造起来的小型筑垒设施,将它们全部夷为平地。
同时,国王也开始调查郡长滥用权力的情况和其他王室管理机构的问题。1164年,亨利二世下令在各个省份中调查犯罪情况。哪些人受到了怀疑,其罪名又是什么?那些受到本地良民组成的大陪审团控告的人们,一旦被发现,就会受到拘留和拷问。即便这些受指控者最终被证明为无辜,他们也会因为身背恶名而不得不背井离乡。而倘若受指控者不能自证清白,王室的法官们——那些被外派听取大陪审团调查结果并监督审讯的巡回法官——就会庄严宣告,这些人不会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普通法的建立
在执行了上述措施之后,亨利二世又于1166年委任巡回法官进行了一系列调查,调查针对的是新近侵占土地所有者之土地的行为。在质询中,巡回法官会在法庭上询问地方陪审团,核实土地占有者是否有据信是「在不合乎法律、缺乏裁决的情况下」夺占自由人土地的行为。被法官裁定有罪的人将受到驱逐和罚款的处罚。12世纪70年代中期,政府又规定,任何被他人剥夺财产的自由人都可以从王室中书法庭处获得令状,对剥夺其财产者展开指控。巡回法官在赴各处审理新近侵占案件时,会参考地方陪审团的裁决。当然他们所能决定的仅仅是占有权,至于哪一方有更好的理由来获得产业的所有权,则不是他们关注的问题。英格兰政府创造出针对新近侵占行为的令状和其他许多令状,都是为了运用司法手段预防或迅速结束暴力行为。
通过上述方式,英格兰逐渐建立起了本国的王室司法体系——普通法体系。普通法的原则和程序即便并非英格兰所独有,也数在英格兰发展得最为完备。普通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可以归结为「依法占有得祝福」。和平占有产业是受祝福的,倘若当事人占有的产业遭到暴力强夺,就会得到相应的保护。针对抢夺者,王室法庭将向被害方提供新近侵占令状作为反制措施。倘若有人提出指控,认为自己理当拥有另一个人长期和平占有的产业,那么诉讼就要从对占有者的产业所有权提出正式质疑开始,这样的案件一般通过比武审判解决。不过,12世纪70年代末时,人们已经可以在民事纠纷或财产案件中选择用陪审团审判代替比武审判了。
于是,陪审团审判的方式就成了普通法的标准审理方式和原则。当然,在12世纪时,只有当人们被卷入民事诉讼时才可以诉诸陪审团——在许多情况下这是一种义务,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是自愿行为。这并不意味着一切民事行为都需要经过陪审团的审查。对于犯罪行为,虽然大陪审团逐渐成为控告罪犯的主体,但个人仍然可以提出直接指控。此外,在现实中,对被控犯了重罪的人进行的审判要么是比武审判(在指控由个人直接提出的情况下),要么是拷打审理(在指控由大陪审团提出的情况下)。
四、法兰西王国的政治理念
法兰西王国的政治理念可以用「神圣君主制」来形容。这种制度的世俗化表现形式就是威权主义。尽管封臣会因为封建理念之类的原因而向自己的领主效忠,但在多数情况下,人们依然认为之所以应当忠于国王,是因为国王具有特殊品质。
在11世纪和12世纪初时尚未联系起来的一系列理念,在12世纪晚期到13世纪时融合成了一种成熟的意识形态。重复本身就具有说服力。每一位法兰西国王在加冕受膏时都使用据称来自天堂的圣油;每一位国王都拥有借由接触治愈瘰疬的能力,而他们也的确行了这样的奇迹;历任国王都参加了十字军远征,有些甚至参与了两次之多。
法王路易六世在其父腓力一世施行统治的最后岁月里逐渐接掌了王权,腓力一世在统治晚期因为与教廷之间关于重婚的纠纷而变得沮丧抑郁,难以正常履行国王的使命。路易勉力保持对贵族的控制,将很大一部分权力赋予了大法官等高阶王室官员。然而,大法官艾蒂安·加兰德却趁机组织起自己的派系,成为国王的威胁 😬。
五、结论
综上所述,中世纪欧洲的政治格局充满了复杂性和多样性。无论是腓特烈一世统治下的德意志帝国,还是英格兰的政治发展,以及法兰西王国的政治理念,都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展现出各自的特点。这些历史事件和现象为我们深入理解中世纪欧洲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从而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要不断反思历史,汲取其中的经验教训,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