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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角度来看
-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强奸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存在很大争议。从传统刑法理论出发,张某只是有 “令人不适的目光” 凝视行为,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也未实际实施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既遂和未遂的构成要件。
- 从社会情感和伦理角度来看
- 李某感到被侵犯并且有 “被强奸的羞辱感”,这种心理感受是需要重视的。在社会交往中,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身体和心理边界。
- 张某长时间凝视他人身体敏感部位,这种行为在道德层面上是不妥当的,容易让他人产生不适感和被侵犯感。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一种不文明、不尊重他人的举动。
- 关于法院判决的争议性分析
- 法院依据 “凝视本身即是意图控制女性身体” 的新型解释来认定构成强奸未遂是存在很大问题的。这种解释在法律体系中缺乏明确的依据,刑法的适用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即犯罪行为的界定必须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进行类推解释或者超出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和立法原意进行解释。
- 这种判决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如果按照这种逻辑,很多在道德上可能被认为不适当的行为,但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犯罪,会极大地扩张刑法的打击范围,可能会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一些并非出于犯罪意图的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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