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正式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这是为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而采取的重要司法举措。本文将详细讲解《批复》的核心内容及其适用范围,帮助读者深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知识点1:背景与目的

解析:
《批复》的发布背景是大型企业在履行建设、采购等合同时,通常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这种“背靠背”条款将付款风险转移给中小企业,导致其资金回收困难,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了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一《批复》。

速记句:
《批复》旨在解决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知识点2:适用范围

解析:
《批复》适用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涉及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等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这类条款通常约定大型企业在收到第三方支付后才向中小企业付款,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类似合同不在《批复》规范范围内,而是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速记句:
《批复》适用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间涉及不合理付款条件的合同纠纷。

知识点3:条款效力的认定

解析:
根据《批复》第一条,凡是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因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这是因为这些条款实质上是不合理的付款条件,违反了法律对于公平交易的要求。

速记句:
不合理的“背靠背”付款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

知识点4:无效条款后的处理

解析:
当合同中的“背靠背”条款被认定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成为关键。《批复》要求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和双方交易习惯,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同时,对于欠款利息的计算,应当尊重双方的约定;若无约定,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算。

速记句:
无效条款后,法院应合理确定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知识点5:违约责任的确定

解析:
关于违约责任的确定,《批复》强调了对各方利益的平衡。如果大型企业主张合同价款已经包含了对逾期付款的补偿,法院在审查后认为抗辩理由成立的,可以酌情减轻违约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经营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时也确保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速记句:
违约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理确定。

知识点6:溯及力问题

解析:
《批复》明确规定了其溯及力问题,适用于2020年9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纠纷案件。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虽然《批复》不直接适用,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一致的,通过案例指导来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

速记句:
《批复》适用于2020年9月1日之后的合同纠纷。

知识点7:司法救济的畅通

解析:
《批复》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畅通中小企业的司法救济渠道。通过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中小企业可以更加有效地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轻因账款拖欠带来的经营压力,提升市场活力。

速记句:
《批复》助力中小企业畅通司法救济渠道。

知识点8:关于典型合同类型的特别说明

解析:
《批复》特别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和服务等合同类型,指出这些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普遍性和不合理性。对于这些典型合同类型,法院在审理时应当特别关注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付款条件,并依法认定其效力。

速记句:
建设工程、采购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最为普遍,需重点审查。

知识点9:如何理解“背靠背”条款的本质

解析:
“背靠背”条款的本质是将付款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这种条款通常由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单方面强加,而中小企业因缺乏议价能力和信息不对称,往往被迫接受。这种转嫁风险的做法不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因此被《批复》明确否定。

速记句:
“背靠背”条款本质是将付款风险不公平地转嫁给中小企业。

知识点10:对案例的指导意义

解析:
《批复》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标准,还通过示范案例的发布统一裁判尺度。这使得各级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据可依,有效避免裁判标准不一的情况发生,进一步推动了司法公正。

速记句:
《批复》通过示范案例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总结

本文详细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该批复明确了“背靠背”条款的无效性,并为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意见。通过这一司法举措,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市场竞争环境也得到了改善。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 (2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3.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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